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财政局關于(At)印發《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政策實施意見》的(of)通知
- 時(hour)間:
- 2022-04-12
- 文章作(do)者:
- 文章來(Come)源:
- 杭州市人(people)民政府
附件
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政策實施意見
第一(one)章總則
第一(one)條爲(for)促進杭州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持續打造會展之都、賽事之城,更好地(land)發揮财政資金的(of)導向和(and)激勵作(do)用(use),根據《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及《杭州市級财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I)市會展業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以(by)下簡稱“扶持資金”)是(yes)指财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用(use)于(At)扶持本市會展業發展的(of)資金。
第三條扶持資金按照公平公正、重點突出(out)、專款專用(use)、注重績效的(of)原則使用(use)管理。
第二章資金的(of)使用(use)範圍
第四條扶持資金主要(want)用(use)于(At)下列事項:
1.舉辦重大(big)會展活動;
2.引進國内外大(big)型會展活動;
3.引進知名會展機構;
4.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5.會展業的(of)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6.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7.其他(he)促進杭州會展業發展的(of)事項。
第五條扶持資金扶持對象爲(for)在(exist)本市範圍内舉辦的(of)、舉辦經費未使用(use)市級财政預算資金的(of)、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of)、按規定在(exist)市商務局備案的(of)由企業、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舉辦的(of)會展項目及符合第四條 規定的(of)其他(he)市場主體。
第三章扶持标準
第六條參會人(people)數100人(people)以(by)上、境外參會代表不(No)少于(At)五個(indivual)國家或地(land)區、注冊國際代表不(No)少于(At)參會人(people)數20%的(of)國際會議,給予每位注冊參會國際代表每天100元(人(people)民币,下同)的(of)扶持。每屆不(No)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國家級、全國性的(of)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國内民營經濟前百強企業(上年度排名)等機構或企業舉辦的(of)、參會人(people)數1000人(people)(含)以(by)上、實際會期3個(indivual)半天或在(exist)杭住宿1天以(by)上的(of)會議,一(one)次性給予舉辦單位10萬元的(of)扶持。參會人(people)數1000人(people)以(by)上的(of),人(people)數每增加10%,扶持标準相應增加10%,每屆不(No)超過50萬元。
第八條在(exist)本市專業展館舉辦、符合本市會展産業指導目錄、展期不(No)少于(At)三天、室内展覽面積不(No)少于(At)8000平方米的(of)市場化貿易類和(and)消費類展覽項目(不(No)包括各類成就展、人(people)才交流會、圖片展等項目),按項目展覽面積規模給予扶持:
(一(one))項目展覽面積在(exist)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of),一(one)次性給予不(No)超過20萬元扶持;
(二)項目展覽面積在(exist)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of),一(one)次性給予不(No)超過30萬元扶持;
(三)項目展覽面積在(exist)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of),一(one)次性給予不(No)超過60萬元扶持;
(四)項目展覽面積超過80000平方米(含)的(of),一(one)次性給予不(No)超過100萬元扶持。
重點扶持符合我(I)市主導産業方向、對我(I)市經濟社會等領域有重要(want)促進作(do)用(use)的(of)項目。逐步增加成交金額等經濟效益類指标。
第九條境外展商不(No)少于(At)5個(indivual)國家或地(land)區、國際展位(面積)20%以(by)上的(of)國際化展覽項目,扶持标準在(exist)第八條規定的(of)基礎上增加10%,總金額不(No)超過110萬元。
第十條每個(indivual)展覽項目根據綜合評估情況,扶持培育期不(No)超過三年(屆),對于(At)第二年(屆)至第三年(屆)分别按照項目舉辦當年标準的(of)75%、50%給予扶持。
第十一(one)條對特别重要(want)的(of)國際性、國家級會展和(and)市政府指定的(of)重要(want)會展活動扶持政策按照“一(one)事一(one)議”的(of)流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在(exist)本市舉辦納入國際大(big)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協會聯盟(UIA)統計範圍的(of)會議,一(one)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
第十三條引進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of)展覽項目來(Come)本市舉辦,一(one)次性給予15萬元扶持。
第十四條在(exist)本市舉辦的(of)展覽項目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of),一(one)次性給予30萬元扶持。
第四章資金申請和(and)撥付流程
第十五條項目扶持資金申請和(and)撥付流程:
(一(one))事先備案。符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of)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應根據《杭州市重大(big)會展活動備案辦法》于(At)項目舉辦前30天通過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向市商務局備案,未經備案和(and)未按時(hour)間要(want)求備案的(of)項目,市商務局不(No)受理該項目扶持資金的(of)申請;
(二)正式申請。按前款要(want)求事先備案的(of)會展項目舉辦單位,在(exist)項目舉辦前15天通過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向市商務局提出(out)正式申請(見附件1);在(exist)項目結束後30天内,舉辦單位向市商務局提交申請扶持資金相關書面材料(見附件2);
同一(one)主體在(exist)一(one)年中多次舉辦同一(one)題材會展項目,隻能就其中一(one)項會展活動提出(out)扶持資金申請;
同期舉辦的(of)同一(one)個(indivual)會展項目,其中包含展覽、會議(論壇)和(and)活動内容的(of),原則上隻能就其中一(one)項内容提出(out)扶持資金申請;
(三)核查評估。市商務局接到(arrive)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正式申請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評估;
(四)部門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征求市場監管等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out)審查意見;
(五)事前公示。将審查結果在(exist)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公示7個(indivual)工作(do)日;
(六)資金下達。經公示無異議的(of),市商務局将扶持資金分配計劃函告市财政局,作(do)爲(for)下達扶持資金的(of)依據。市财政局根據市商務局提供的(of)經公示無異議的(of)扶持資金分配函,會同市商務局正式行文下達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其他(he)扶持資金申請和(and)撥付流程:
(一(one))書面申請。符合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of)會展項目和(and)相關機構,于(At)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務局提出(out)申請并提交書面佐證材料;9月份以(by)後符合相關條件的(of)項目和(and)機構可在(exist)翌年提出(out)申請(見附件3、4);
(二)部門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征求市場監管等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out)審查意見;
(三)事前公示。将審查結果在(exist)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公示7個(indivual)工作(do)日;
(四)資金下達。經公示無異議的(of),市商務局将扶持資金分配計劃函告市财政局,作(do)爲(for)下達扶持資金的(of)依據。市财政局根據市商務局提供的(of)經公示無異議的(of)扶持資金分配函,會同市商務局正式行文下達扶持資金。
第十七條同一(one)會展項目舉辦單位超過一(one)家的(of),遞交申請資料的(of)申請單位應爲(for)該會展項目的(of)知識産權歸屬單位或知識産權歸屬單位委托的(of)申請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and)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對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績效評價,嚴格跟蹤問效。市商務局負責落實扶持資金的(of)分配使用(use),嚴格支出(out)管理,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市财政局負責按規定将扶持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及時(hour)下達預算,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舉辦單位近三年内有違法記錄或其他(he)不(No)良記錄的(of),或會展項目出(out)現嚴重安全責任事故、嚴重侵犯參展參會有關主體權益事件的(of),取消扶持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舉辦單位應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At)虛報冒領扶持資金的(of),将追回已經發放的(of)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列入會展不(No)良誠信單位名單,五年内不(No)得申請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of),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one)條評估人(people)員和(and)相關工作(do)人(people)員應堅持客觀、公正的(of)原則,對在(exist)評估過程中發生(born)弄虛作(do)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爲(for)的(of),一(one)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意見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爲(for)三年。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财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杭州市會展項目扶持資金申請表.doc
原文鏈接: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2/4/10/art_1229063383_1814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