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要(want)求|文化及相關事業單位如何進行收入管理?
- 時(hour)間:
- 2022-08-17
- 文章作(do)者:
- 文章來(Come)源:
- 創意天堂
爲(for)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财務規則》(财政部令第108号,以(by)下簡稱《規則》),進一(one)步規範文化、廣播電視、文物、體育事業單位财務行爲(for),财政部會同文化和(and)旅遊部、廣電總局、文物局、體育總局等四部門近日修訂印發了(Got it)《文化事業單位财務制度》(财教〔2022〕160号)、《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财務制度》(财教〔2022〕161号)、《文物事業單位财務制度》(财教〔2022〕162号)、《體育事業單位财務制度》(财教〔2022〕163号),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根據《規則》修訂情況和(and)文化、廣播電視、文物、體育四個(indivual)行業事業單位财務管理實際情況,此次财務制度修訂保持了(Got it)現有制度框架,聚焦于(At)反映财政改革進展、行業事業發展特點和(and)事業單位管理需求,增強與《規則》的(of)銜接,提高修訂的(of)針對性和(and)可操作(do)性。同時(hour),爲(for)下一(one)步預算管理、債務管理、資産管理等各項改革預留空間。
與原制度相比,四個(indivual)行業制度修訂的(of)主要(want)内容包括:
一(one)是(yes)根據《規則》修訂情況和(and)預算管理改革要(want)求,相應對預算編制、預算調劑、非财政撥款結餘等條款内容進行調整,明确提出(out)全面實施績效管理。
二是(yes)根據行業事業單位的(of)業務特點和(and)實際情況,對文化、廣播電視、文物、體育事業單位事業收入分類和(and)表述進行适當調整。
三是(yes)銜接國有資産管理新要(want)求,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等規定,增加設置國有資産台賬、定期盤點資産、及時(hour)辦理資産權屬登記等内容。
四是(yes)銜接政府綜合财務報告、政府會計準則等制度,新增财務報告、會計核算等内容,取消“事業基金"和(and)專用(use)基金中的(of)“修購基金”。
那麽,四個(indivual)單位的(of)收入組成部分如何界定?
《文化事業單位财務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收入是(yes)指文化事業單位爲(for)開展業務及其他(he)活動依法取得的(of)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of)收入包括:
(一(one))财政補助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從本級财政部門取得的(of)各類财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不(No)計入事業收入;從财政專戶核撥給文化事業單位的(of)資金和(and)經核準不(No)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of)各種非财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of)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of)經營活動取得的(of)收入。
(六)其他(he)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by)外的(of)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财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one))演出(out)收入,即藝術表演團體進行各類線上、線下文藝演出(out)取得的(of)收入。
(二)場館服務收入,即藝術表演場所、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開展文藝演出(out)、舉辦展覽展映等活動所取得的(of)收入。
(三)技術服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各種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認證取得的(of)收入。
(四)培訓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舉辦各種培訓班取得的(of)收入。
(五)複印複制收入,即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展覽館、美術館、紀念館等對外提供館藏資料的(of)複印複制等服務取得的(of)收入。
(六)門票收入,即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銷售門票取得的(of)收入。
(七)外借人(people)員勞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演職人(people)員、技術人(people)員等取得的(of)勞務收入。
(八)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采取合作(do)、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産品取得的(of)收入。
(九)版權授權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提供版權授權取得的(of)收入。
(十)其他(he)事業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一(one)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one))銷售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對外提供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he)經營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二條 收入管理的(of)要(want)求:
(一(one))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在(exist)國家政策允許的(of)範圍内,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社會效益和(and)經濟效益相統一(one)。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use)财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one)監(印)制的(of)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或備案的(of)收費項目和(and)收費标準,不(No)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标準。
(四)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of)統一(one)管理,收入要(want)及時(hour)入賬,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将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one)核算,統一(one)管理,未納入預算的(of)收入不(No)得安排支出(out)。
第二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of)有關規定及時(hour)足額上繳,不(No)得隐瞞、滞留、截留、占用(use)、挪用(use)、拖欠或坐支。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财務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yes)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爲(for)開展廣播電視業務及其他(he)活動依法取得的(of)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of)收入包括:
(一(one))财政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本級财政部門取得的(of)各類财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的(of)制作(do)、播出(out)、傳輸、發射、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不(No)計入事業收入;從财政專戶核撥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of)資金和(and)經核準不(No)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and)上級單位取得的(of)非财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of)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of)收入。
(六)其他(he)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by)外的(of)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财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一(one)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one))廣告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因播出(out)、刊登廣告收取的(of)收入。
(二)收視費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收取的(of)廣播電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收視費收入。
(三)節目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銷售廣播電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of)收入。
(四)合作(do)合拍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與國内外單位、機構合作(do)廣播電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或合拍影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of)收入。
(五)節目制作(do)和(and)播放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爲(for)其他(he)單位制作(do)、播放廣播電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of)收入。
(六)節目傳輸和(and)發射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爲(for)用(use)戶傳送廣播電視和(and)網絡視聽節目取得的(of)收入。
(七)技術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翻譯服務、信息服務、計量檢測、設備技術安裝和(and)維修等取得的(of)收入。
(八)其他(he)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包括培訓收入、門票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one))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對外提供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he)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三條 收入管理的(of)要(want)求:
(一(one))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exist)國家政策允許的(of)範圍内,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社會效益和(and)經濟效益相統一(one)。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use)财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one)監(印)制的(of)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各項收入應當及時(hour)入賬,不(No)得由下屬單位或其他(he)單位違規代存代管資金,防止流失。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将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one)核算,統一(one)管理,未納入預算的(of)收入不(No)得安排支出(out)。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of)有關規定及時(hour)足額上繳,不(No)得隐瞞、滞留、截留、占用(use)、挪用(use)、拖欠或坐支。
《文物事業單位财務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收入是(yes)指文物事業單位爲(for)開展業務及其他(he)活動依法取得的(of)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九條 文物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one))财政補助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從本級财政部門取得的(of)各類财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不(No)計入事業收入;從财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of)資金和(and)經核準不(No)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and)上級單位取得的(of)非财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of)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of)經營活動取得的(of)收入。
(六)其他(he)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by)外的(of)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财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one))門票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出(out)售門票取得的(of)收入。
(二)展覽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自行舉辦或與外單位合辦、協辦展覽而取得的(of)收入。
(三)講解導覽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爲(for)觀衆提供講解、語音導覽服務取得的(of)收入。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and)依法考古發掘取得的(of)收入。
(五)文物保護工程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取得的(of)收入。
(六)文物修複設計、施工和(and)文物保護服務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文物修複、文物複制、文物保護評估、文物保護方案編制、文物監測等服務取得的(of)收入。
(七)文物鑒定、審核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文物拍賣标底審核、文物進出(out)境審核等取得的(of)收入。
(八)文物調撥、交換、出(out)借補償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因文物調撥、交換、出(out)借取得的(of)補償收入。
(九)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采取合作(do)、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産品取得的(of)收入。
(十)版權授權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提供版權授權取得的(of)收入。
(十一(one))其他(he)事業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一(one)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one))銷售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對外提供影視拍攝等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he)經營收入,即文物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二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将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one)核算,統一(one)管理,未納入預算的(of)收入不(No)得安排支出(out)。
第二十三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在(exist)國家政策允許的(of)範圍内,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社會效益和(and)經濟效益相統一(one)。
第二十四條 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或備案的(of)收費項目和(and)收費标準。文物事業單位應當使用(use)财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one)監(印)制的(of)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文物事業單位各項收入應當及時(hour)入賬,不(No)得由下屬單位或其他(he)單位違規代存代管資金,防止流失。
第二十五條 文物事業單位事業收入應當用(use)于(At)文物保護事業發展需要(want),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占、挪用(use)。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取得的(of)收入應當專門用(use)于(At)承擔相關工作(do),任何單位不(No)得統籌、挪用(use)。文物調撥、交換、出(out)借補償收入,必須用(use)于(At)改善文物的(of)收藏條件和(and)收集新的(of)文物,不(No)得挪作(do)他(he)用(use);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占。
第二十六條 文物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of)有關規定及時(hour)足額上繳,不(No)得隐瞞、滞留、截留、占用(use)、挪用(use)、拖欠或坐支。
《體育事業單位财務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yes)指體育事業單位爲(for)開展業務及其他(he)活動依法取得的(of)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one))财政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本級财政部門取得的(of)各類财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不(No)計入事業收入;從财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of)資金和(and)經核準不(No)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and)上級單位取得的(of)非财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of)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of)收入。
(六)其他(he)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by)外的(of)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财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九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one))體育競賽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和(and)參加各類體育賽事和(and)活動所取得的(of)收入,包括出(out)售門票、賽事冠名權、賽事媒體轉播權等取得的(of)各項收入。
(二)體育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and)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of)收入。
(三)體育衍生(born)業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通過形象代言、特許使用(use)權、體育組織冠名權等取得的(of)收入。
(四)其他(he)體育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one))銷售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of)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of)收入。
(三)其他(he)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exist)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of)經營活動取得的(of)除上述各項收入以(by)外的(of)收入。
第二十一(one)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exist)國家政策允許的(of)範圍内,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同時(hour)注重經濟效益。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将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one)核算,統一(one)管理,未納入預算的(of)收入不(No)得安排支出(out)。
第二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of)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of)有關規定及時(hour)足額上繳,不(No)得隐瞞、滞留、截留、占用(use)、挪用(use)、拖欠或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