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At)實施《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of)規定
- 時(hour)間: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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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中央人(people)民政府
國務院關于(At)實施《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司法》
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of)規定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範股東依法履行出(out)資義務,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司法》(以(by)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of)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out)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of),應當在(exist)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餘認繳出(out)資期限調整至5年内并記載于(At)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exist)調整後的(of)認繳出(out)資期限内足額繳納認繳的(of)出(out)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of)發起人(people)應當在(exist)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of)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公司生(born)産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big)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提出(out)意見的(of),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同意其按原出(out)資期限出(out)資。
第三條 公司出(out)資期限、注冊資本明顯異常的(of),公司登記機關可以(by)結合公司的(of)經營範圍、經營狀況以(by)及股東的(of)出(out)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産規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of),可以(by)依法要(want)求其及時(hour)調整。
第四條 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and)實繳的(of)出(out)資額、出(out)資方式、出(out)資期限,或者調整發起人(people)認購的(of)股份數等,應當自相關信息産生(born)之日起2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應當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确、完整。
第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采取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執法檢查人(people)員的(of)方式,對公司公示認繳和(and)實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of)信息互聯共享,根據公司的(of)信用(use)風險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強化信用(use)風險分類結果的(of)綜合應用(use)。
第六條 公司未按照本規定調整出(out)資期限、注冊資本的(of),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of),由公司登記機關在(exist)國家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作(do)出(out)特别标注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通過其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出(out)資期限、注冊資本不(No)符合本規定且無法調整的(of),公司登記機關對其另冊管理,在(exist)國家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作(do)出(out)特别标注并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公司自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起,滿3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of),公司登記機關可以(by)通過國家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予以(by)公告,公告期限不(No)少于(At)60日。
公告期内,相關部門、債權人(people)以(by)及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out)異議的(of),注銷程序終止。公告期限屆滿後無異議的(of),公司登記機關可以(by)注銷公司登記,并在(exist)國家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作(do)出(out)特别标注。
第九條 公司的(of)股東或者發起人(people)未按照本規定繳納認繳的(of)出(out)資額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關信息的(of),依照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of)有關規定予以(by)處罰。
第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對公司調整出(out)資期限、注冊資本加強指導,制定具體操作(do)指南,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one)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的(of)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and)國務院規定,在(exist)公司章程中規定在(exist)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并載明審計委員會的(of)組成、職權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