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At)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of)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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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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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At)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of)意見》(以(by)下簡稱《意見》),這(this)是(yes)完善國有資産監管、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of)重要(want)制度安排。
《意見》指出(out),要(want)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of)要(want)求,以(by)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and)經濟效益爲(for)目标,以(by)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部門和(and)崗位的(of)監督爲(for)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of)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在(exist)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and)責任倒查機制,在(exist)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及國有企業的(of)責任追究工作(do)體系,形成職責明确、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of)責任追究工作(do)機制。
《意見》強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people)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and)企業内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較大(big)或重大(big)損失,以(by)及其他(he)嚴重不(No)良後果的(of),應當追究責任,且實行重大(big)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一(one)是(yes)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of)環節,明确了(Got it)9大(big)方面54種需追究責任的(of)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産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and)資産、固定資産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二是(yes)規定資産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and)間接損失,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born)的(of)資産損失,應當在(exist)調查核實的(of)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三是(yes)明确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and)領導責任,責任追究應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people)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四是(yes)提出(out)責任追究工作(do)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達到(arrive)較大(big)或重大(big)資産損失标準等情況,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do)。
《意見》要(want)求各級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和(and)國有企業要(want)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of)原則、範圍、依據、啓動機制、程序、方式、标準和(and)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do)有章可循、規範有序。責任追究工作(do)要(want)加強與黨建、審計、紀檢監察、幹部管理等部門的(of)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工作(do)效率,增強工作(do)效果。探索向社會公開責任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do)用(use)。
以(by)下是(yes)《意見》全文網址鏈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8/23/content_51015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