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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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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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Got it)《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
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的(of)《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對于(At)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行爲(for),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and)反腐倡廉工作(do),發揮了(Got it)重要(want)作(do)用(use)。但是(yes),随着近年來(Come)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不(No)斷深入,該試行規定的(of)有關内容已經不(No)能完全适應新形勢需要(want),中央決定予以(by)修訂。
《若幹規定》是(yes)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行爲(for)的(of)基礎性法規,對于(At)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and)出(out)資人(people)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衆合法權益具有重要(want)作(do)用(use)。各地(land)區各部門要(want)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of)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幹規定》作(do)出(out)具體部署。要(want)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do),爲(for)貫徹實施《若幹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want)認真分析本地(land)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方面的(of)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by)解決。要(want)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的(of)管理和(and)監督,切實做到(arrive)預防爲(for)先、關口前移。要(want)加強對《若幹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of)監督檢查,及時(hour)糾正并嚴肅處理違反《若幹規定》的(of)行爲(for)。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認真執行《若幹規定》,嚴于(At)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幹規定》行爲(for)的(of)發生(born)。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行爲(for),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and)出(out)資人(people)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and)黨内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use)于(At)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and)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of)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and)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and)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爲(for)規範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and)出(out)資人(people)利益。不(No)得有濫用(use)職權、損害國有資産權益的(of)下列行爲(for):
(一(one))違反決策原則和(and)程序決定企業生(born)産經營的(of)重大(big)決策、重要(want)人(people)事任免、重大(big)項目安排及大(big)額度資金運作(do)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産、資産評估、産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财、爲(for)他(he)人(people)代開信用(use)證、購銷商品和(and)服務、招标投标等;
(四)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産的(of)法律手續,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其他(he)名義用(use)企業資産在(exist)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産品、購置不(No)動産或者進行其他(he)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财會人(people)員進行違反國家财經紀律、企業财務制度的(of)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和(and)人(people)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people)員的(of)薪酬和(and)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批準,決定大(big)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he)濫用(use)職權、損害國有資産權益的(of)行爲(for)。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No)得有利用(use)職權謀取私利以(by)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of)下列行爲(for):
(一(one))個(indivual)人(people)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and)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exist)本企業的(of)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and)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of)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exist)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of)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of)企業,以(by)及管理和(and)服務對象提供的(of)物質性利益;
(三)以(by)明顯低于(At)市場的(of)價格向請托人(people)購買或者以(by)明顯高于(At)市場的(of)價格向請托人(people)出(out)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by)及以(by)其他(he)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people)财物;
(四)委托他(he)人(people)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by)其他(he)委托理财名義,未實際出(out)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out)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At)出(out)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use)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of)内幕消息、商業秘密以(by)及企業的(of)知識産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産或者資源,爲(for)本人(people)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out)資企業或者其他(he)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of)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of),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he)收入;
(七)将企業經濟往來(Come)中的(of)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by)及因企業行爲(for)受到(arrive)有關部門和(and)單位獎勵的(of)财物等據爲(for)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he)利用(use)職權謀取私利以(by)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of)行爲(for)。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正确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爲(for)的(of)發生(born)。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本人(people)的(of)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在(exist)本企業的(of)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of)企業投資入股;
(二)将國有資産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經營;
(三)利用(use)職權爲(for)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use)職權相互爲(for)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and)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people)的(of)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投資或者經營的(of)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out)資關系的(of)企業發生(born)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of)經濟業務往來(Come);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and)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内,在(exist)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of)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and)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exist)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of)經營活動;
(八)其他(he)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of)行爲(for)。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超出(out)報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備案的(of)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将履行工作(do)職責以(by)外的(of)費用(use)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exist)特定關系人(people)經營的(of)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No)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use)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exist)企業發生(born)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use)信用(use)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No)提供原始憑證和(and)相應的(of)情況說明;
(八)其他(he)違反規定的(of)職務消費以(by)及奢侈浪費行爲(for)。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加強作(do)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of)公衆形象。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弄虛作(do)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he)利益;
(二)大(big)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财;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and)身邊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本人(people)的(of)職權和(and)地(land)位從事可能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活動;
(四)用(use)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of)娛樂活動費用(use);
(五)在(exist)有正常辦公和(and)居住場所的(of)情況下用(use)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want)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of)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将本規定的(of)要(want)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of)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爲(for)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of)主要(want)責任人(people)。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将貫徹落實本規定的(of)情況作(do)爲(for)民主生(born)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and)職工代表大(big)會民主評議的(of)重要(want)内容,接受監督和(and)民主評議。
第十一(one)條 國有企業應當明确決策原則和(and)程序,在(exist)規定期限内将生(born)産經營的(of)重大(big)決策、重要(want)人(people)事任免、重大(big)項目安排及大(big)額度資金運作(do)事項的(of)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of)事項向職工代表大(big)會報告。
需經職工代表大(big)會讨論通過的(of)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big)會讨論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by)職工代表大(big)會爲(for)基本形式的(of)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并報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備案,并将職務消費情況作(do)爲(for)廠務公開的(of)内容向職工公開。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and)購置不(No)動産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and)出(out)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by)及本人(people)認爲(for)應當報告的(of)其他(he)事項,并以(by)适當方式在(exist)一(one)定範圍内公開。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people)員從業承諾制度,規範領導人(people)員從業行爲(for)以(by)及離職和(and)退休後的(of)相關行爲(for)。
第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和(and)人(people)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的(of)薪酬管理制度,規範和(and)完善激勵和(and)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people)事部門和(and)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進行經常性的(of)教育和(and)監督。
第十八條 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和(and)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任期和(and)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and)審計監督工作(do)的(of)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people)事部門和(and)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機構的(of)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of)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執行本規定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的(of)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of)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執行本規定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do)出(out)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and)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行爲(for)的(of)檢舉和(and)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hour)受理,并作(do)出(out)處理決定或者提出(out)處理建議。
對違反本規定行爲(for)的(of)檢舉和(and)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of),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
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爲(for)的(of)職工進行打擊報複的(of),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people)的(of)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人(people)事部門和(and)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應當将廉潔從業情況作(do)爲(for)對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考察、考核的(of)重要(want)内容和(and)任免的(of)重要(want)依據。
第二十一(one)條 國有企業的(of)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情況的(of)監督。
按照本規定第十一(one)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報告、備案的(of)事項,應當同時(hour)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爲(for)的(of)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爲(for)規範的(of),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别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of),除适用(use)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of)處分。
對于(At)其中的(of)共産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of)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of),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受到(arrive)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of),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of)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of)不(No)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of),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of)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受到(arrive)降職處理的(of),兩年内不(No)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At)其原任職務的(of)職務。
受到(arrive)免職處理的(of),兩年内不(No)得擔任國有企業的(of)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big)損失被免職的(of),五年内不(No)得擔任國有企業的(of)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of),終身不(No)得擔任國有企業的(of)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by)外的(of)對國有資産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of)領導人(people)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産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of)人(people)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機構,包括作(do)爲(for)國有資産出(out)資人(people)代表的(of)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政府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機構以(by)及授權經營的(of)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people),是(yes)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有近親屬以(by)及其他(he)共同利益關系的(of)人(people)。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by)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of)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and)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by)結合金融行業的(of)實際,制定本規定的(of)補充規定,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of)《國有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同時(hour)廢止。
現行的(of)其他(he)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No)一(one)緻的(of),依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