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At)優化營商環境 進一(one)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do)的(of)通知
- 時(hour)間:
- 2020-09-14
- 文章作(do)者:
- 文章來(Come)源:
- 杭州市财政局官網
各區、縣(市)财政局,市級各單位:
爲(for)進一(one)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規範全市政府采購活動,強化采購人(people)主體責任,完善政府采購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加大(big)中小微企業政策支持力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one)、強化采購人(people)主體責任,引導采購人(people)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機制
采購人(people)應當建立涵蓋制定采購需求、确定采購方式、選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結果确認及合同管理、實施履約驗收等各環節的(of)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應重點明确以(by)下幾個(indivual)方面:
1.确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項目(除電子賣場)原則上應當采取公開招标、競争性磋商等公開競争采購方式。确需采取非公開競争采購方式的(of),内控制度應當明确适用(use)條件、審批權限和(and)程序。采購人(people)應當從嚴控制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方式。
2.選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people)應當根據項目規模、項目屬性等因素,結合财政部門公開的(of)采購代理機構星級榜,明确委托代理适用(use)條件,并建立合理選定采購代理機構的(of)制度。
3.采購結果确認及合同管理。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規定時(hour)間内确認采購結果,并在(exist)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out)之日起30日内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2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在(exist)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4.實施履約驗收。采購人(people)應根據《杭州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暫行辦法》(杭财采監〔2019〕10号)的(of)要(want)求,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制度。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結果應在(exist)采購人(people)評價後2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社會公告。
5.建立廉政承諾長效機制。采購人(people)在(exist)市政府采購監管平台上報采購計劃時(hour),需确認廉政承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代理時(hour),需在(exist)政采雲平台提交廉潔自律承諾書。
二、強化财政部門監管職責,完善政府采購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财政部門應建立定期抽查和(and)定向抽查相結合的(of)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全過程線上監管。抽查結果應當及時(hour)通報,必要(want)時(hour)可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1.定期開展事中抽查。對采購文件、評審活動、商品(服務)價格、質疑投訴、采購意向公開和(and)合同公告等采購環節按季事中定期抽查。
2.定向開展事後抽查。對采用(use)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方式的(of)采購項目、直接合同備案申報的(of)采購項目每半年事後定向抽查。
3.定期開展代理機構評價。根據《杭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綜合信用(use)評價暫行辦法》(杭财采監〔2019〕11号 )規定,财政部門應根據日常監督情況、例行檢查情況或上級部門布置的(of)專項檢查情況,按季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評價。
三、落實政府采購扶持政策,加大(big)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
1.鼓勵和(and)支持提高政府采購預留份額。在(exist)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and)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of)前提下,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預算編制時(hour)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of)30%以(by)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and)微型企業的(of)比例不(No)低于(At)60%。支持和(and)鼓勵有條件的(of)采購人(people)進一(one)步增加預留份額。
2.鼓勵和(and)支持提高小微企業價格扣除比例。對于(At)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of)項目和(and)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of)項目,鼓勵和(and)支持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exist)采購文件中作(do)出(out)規定,對小微企業産品的(of)價格分别給予10%和(and)8%的(of)扣除。
3.鼓勵支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實施電子化招投标,采購文件全部在(exist)線提供,不(No)得收取文件工本費。鼓勵和(and)支持供應商以(by)銀行、保險公司出(out)具的(of)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減少資金占用(use),切實降低履約成本。采購人(people)應在(exist)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後及時(hour)退還,延遲退還履約保證金的(of),應當承擔相應的(of)賠償責任。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No)低于(At)合同金額的(of)30%,鼓勵和(and)支持有條件的(of)采購人(people)在(exist)此基礎上适當提高預付款比例。
四、嚴格規範政府采購行爲(for),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
1.嚴禁違規拆分采購項目。采購人(people)不(No)得違規拆分項目,通過“化整爲(for)零”等方式将項目采購金額調整至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标準以(by)下,作(do)爲(for)非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采購。采購人(people)不(No)得通過項目拆分規避公開招标。
2.嚴格規範政府采購項目分包。經采購人(people)同意,中标、成交供應商可以(by)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除項目的(of)主體、關鍵性工作(do)外,支持大(big)型供應商将項目分包給中小微企業。接受分包的(of)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的(of)資格條件,并不(No)得再次分包。
3.杜絕政府采購項目延遲付款行爲(for)。采購人(people)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hour)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合同約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比例支付采購資金的(of)項目,采購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段或分期驗收,驗收合格的(of),支付相應的(of)資金。
4.公開評審專家評分。建立評審專家評分公開機制,促進采購評審工作(do)公開公正,進一(one)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政府采購項目發布中标、成交結果公告時(hour),應當同步公告評審專家對項目響應供應商的(of)評分情況,主要(want)包括評分明細表、評分彙總表兩個(indivual)部分。
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of)重要(want)意義,加強組織領導,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明确采購人(people)主體責任,确保各項要(want)求落實到(arrive)位。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