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2018年16号文件:《必須招标的(of)工程項目規定》

時(hour)間: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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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中央人(people)民政府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令


第 16 号


《必須招标的(of)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須招标的(of)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确定必須招标的(of)工程項目,規範招标投标活動,提高工作(do)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的(of)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use)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of)項目包括:

(一(one))使用(use)預算資金2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by)上的(of)項目;

(二)使用(use)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項目。

第三條 使用(use)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包括:

(一(one))使用(use)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

(二)使用(use)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

第四條 不(No)屬于(At)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of)大(big)型基礎設施、公用(use)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項目,必須招标的(of)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确有必要(want)、嚴格限定的(of)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of)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重要(want)設備、材料等的(of)采購達到(arrive)下列标準之一(one)的(of),必須招标:

(一(one))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exist)4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

(二)重要(want)設備、材料等貨物的(of)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exist)2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of)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exist)1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

同一(one)項目中可以(by)合并進行的(of)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重要(want)設備、材料等的(of)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arrive)前款規定标準的(of),必須招标。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