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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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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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濟和(and)信息化廳官網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升核心競争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by)及相關的(of)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建設,适用(use)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yes)指以(by)數據資源爲(for)關鍵生(born)産要(want)素,以(by)現代信息網絡爲(for)主要(want)載體,以(by)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use)、全要(want)素數字化轉型爲(for)重要(want)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and)經濟結構優化的(of)新經濟形态。

第三條 發展數字經濟是(yes)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of)重要(want)戰略,應當遵循優先發展、應用(use)先導、數據驅動、創新引領、人(people)才支撐、包容審慎以(by)及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的(of)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do)的(of)領導,将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do)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協調數字經濟發展中的(of)重大(big)問題,并将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指标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體系。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and)支持開展數字技術研發和(and)推廣應用(use),培育和(and)發展數字經濟新産業、新業态和(and)新模式,加快建設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适應的(of)技術創新體系、産業生(born)态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和(and)現代治理體系,營造有利于(At)數字經濟發展的(of)最優環境。

第五條 省經濟和(and)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督促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do)。

設區的(of)市、縣(市、區)人(people)民政府經濟和(and)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of)市、縣(市、區)人(people)民政府确定的(of)其他(he)部門(以(by)下統稱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内的(of)數字經濟發展工作(do)。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數據發展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of)市、縣(市、區)人(people)民政府确定的(of)其他(he)部門(以(by)下統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公共數據管理和(and)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工作(do)。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do)。

第六條 省經濟和(and)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people)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of)市、縣(市、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of)要(want)求和(and)實際需要(want),編制本地(land)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people)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标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經濟和(and)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推進本省數字經濟标準體系建設,建立和(and)完善基礎通用(use)标準、關鍵技術标準、融合應用(use)标準和(and)安全評估标準等各類數字經濟标準,指導和(and)支持有關單位采用(use)先進的(of)數字經濟标準。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組織和(and)支持行業協會、産業聯盟、龍頭企業等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和(and)地(land)方标準。鼓勵行業協會、産業聯盟、龍頭企業等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标準或者企業标準。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标準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标準的(of)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經濟和(and)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指标體系和(and)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制定和(and)完善數字經濟核心産業統計分類目錄,依法實施日常統計和(and)運行監測,開展數字經濟年度發展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want)統計指标、監測結果和(and)發展綜合評價指數。

第九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國際交流合作(do),參與“一(one)帶一(one)路”建設,增強數字經濟的(of)資源集聚和(and)發展輻射能力。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one)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要(want)求,加強數字經濟發展跨省域合作(do),推動重大(big)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公共數據标準統一(one)、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智能制造協同發展,以(by)及區域一(one)體化協同治理和(and)治理數字化應用(use)。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省内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do),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yes)指以(by)信息技術爲(for)支撐、以(by)信息網絡爲(for)基礎,爲(for)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born)活提供感知、傳輸、存儲、計算及融合應用(use)等基礎性信息服務的(of)公共設施體系,主要(want)包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等。

第十一(one)條 省經濟和(and)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of)要(want)求編制全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按照省人(people)民政府規定的(of)權限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of)市、縣(市)人(people)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編制相關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people)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相互協調和(and)銜接。

編制、實施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and)建設專項規劃應當遵循技術先進、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複、覆蓋城鄉、服務便捷的(of)原則,重點推進新一(one)代移動通信網、大(big)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人(people)工智能、區塊鏈、衛星通信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市政、交通、能源、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of)數字化改造。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跨行業基礎設施“多規合一(one)”體制機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新一(one)代移動通信網建設、光纖網絡優化布局和(and)互聯網絡演進升級,加強骨幹網、城域網和(and)接入網建設,提高網絡容量、通信質量和(and)傳輸速率。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等要(want)求,加強山區、海島等地(land)區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絡、移動網絡建設水平和(and)覆蓋質量,實現農村電信普遍服務。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and)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陸海統籌、空天一(one)體要(want)求推動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空間集聚、規模發展、技術先進、節能降耗的(of)要(want)求,加強高等級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和(and)傳統數據中心整合改造,推動雲計算、邊緣計算等多元計算協同發展,構建高效協同的(of)數據處理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物聯網技術發展,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城鄉治理、物流倉儲、生(born)産制造、生(born)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和(and)應用(use)感知系統,實現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and)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體現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of)相關要(want)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确定的(of)設施位置、空間布局等内容作(do)出(out)安排。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of)要(want)求,科學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統、多功能智能杆塔、彙聚機房布局。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要(want)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of),國有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出(out)讓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将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of)要(want)求納入規劃條件。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要(want)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of),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and)省有關标準預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land)等通信基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老舊小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前述通信基礎設施。

建設工程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标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通信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以(by)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of)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use)者應當支持通信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and)省有關規定開放建築物、綠地(land)、杆塔等資源,推進智慧杆塔建設和(and)一(one)杆多用(use)。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No)合理費用(use)。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八條 數據資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促進流通、合理使用(use)、保障安全的(of)原則,加強數據資源全生(born)命周期管理,提升數據要(want)素質量,培育發展數據要(want)素市場,促進大(big)數據開發利用(use)和(and)産業發展,推進治理工作(do)數字化。

本條例所稱數據資源,是(yes)指以(by)電子化形式記錄和(and)保存的(of)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use)的(of)數據集合,包括公共數據和(and)非公共數據。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yes)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of)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of)組織(以(by)下統稱公共管理和(and)服務機構)在(exist)依法履行職責和(and)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的(of)數據資源,以(by)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of)其他(he)數據資源。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收集、存儲、使用(use)、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數據資源,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want)的(of)原則,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以(by)及國家标準的(of)強制性要(want)求,不(No)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在(exist)公共管理和(and)服務機構之間實現共享或者協同應用(use)。通過共享獲得的(of)公共數據,應當用(use)于(At)履行本機構職責,不(No)得用(use)于(At)其他(he)目的(of)。

公共管理和(and)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需求導向、分類分級、統一(one)标準、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of)原則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鼓勵使用(use)公共數據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咨詢服務、産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公共數據采集單位對所采集數據的(of)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發現公共數據不(No)準确、不(No)完整或者不(No)同采集單位提供的(of)數據不(No)一(one)緻的(of),可以(by)要(want)求采集單位限期核實、更正。采集單位應當在(exist)要(want)求的(of)期限内核實、更正。

公共數據共享和(and)開放的(of)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and)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産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應用(use)模式創新、強化合作(do)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開放自有數據資源。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通過省、設區的(of)市公共數據平台,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或者數據産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并重的(of)原則,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以(by)及安全預警、安全處置機制。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數據收集、存儲、使用(use)、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的(of)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數據洩露、竊取、篡改、非法使用(use)等危害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數據安全的(of)違法活動。

網絡運營者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和(and)其他(he)必要(want)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章 數字産業化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數字産業化,是(yes)指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市場化應用(use),形成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and)信息技術服務業、電信廣播衛星傳輸服務業和(and)互聯網服務業等數字産業。

第二十四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球數字經濟的(of)技術、産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産業發展水平和(and)各地(land)區經濟禀賦差異,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産業發展,通過提升産業鏈、保障供應鏈安全、培育産業集群等方式,促進産業協同創新和(and)供應保障,提高數字産業整體競争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産業發展要(want)求,結合本地(land)區實際,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重點推動集成電路、高端軟件、數字安防、網絡通信、智能計算、新型顯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網絡安全等産業發展,促進雲計算、大(big)數據、物聯網、人(people)工智能等技術與各産業深度融合,培育區塊鏈、量子信息、柔性電子、虛拟現實等産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國家和(and)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和(and)大(big)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參與建設有關平台和(and)設施。

利用(use)财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大(big)型科學儀器設施的(of),應當在(exist)保障安全規範的(of)前提下,爲(for)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big)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平台,爲(for)儀器設施共享提供信息發布、使用(use)預約等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加強信息技術和(and)産品研發,加大(big)資金投入,加強人(people)才引進和(and)儲備,培育研發機構,提升研發能力。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科技等部門應當培育和(and)發展數字産業技術交易市場,促進技術轉讓、創新成果轉化和(and)産業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應當完善知識産權領域的(of)區域和(and)部門協作(do)機制,建立健全知識産權快速維權體系,提供境内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多層次、遞進式的(of)數字産業企業梯隊,形成大(big)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born)的(of)數字經濟産業生(born)态。

鼓勵和(and)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big)學科技園和(and)衆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台。

鼓勵提供數字産業化服務的(of)第三方機構,爲(for)數字産業相關企業引進落地(land)、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台化轉型、跨境并購和(and)合作(do)等提供服務,推動數字産業發展。

第五章 産業數字化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産業數字化,是(yes)指利用(use)現代信息技術對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産業進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鏈條改造,提高全要(want)素生(born)産率,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産業的(of)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經濟和(and)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實施制造裝備、生(born)産線、車間、工廠的(of)智能化改造和(and)産品智能化升級,推進網絡化協同、個(indivual)性化定制、柔性化生(born)産、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和(and)服務型制造。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通過服務指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big)對工業互聯網發展的(of)支持力度,推進行業級、産業鏈級、區域級、企業級等工業互聯網平台建設及應用(use),推動工業技術軟件化,促進大(big)型企業開展研發設計、生(born)産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集成創新,降低中小企業使用(use)工業互聯網成本,推動中小企業普及應用(use)工業互聯網。

鼓勵和(and)支持企業主動上雲、深度用(use)雲,提升生(born)産和(and)管理效能。

第三十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旅遊、健康、家庭、養老、教育等生(born)活性服務業數字化,推動數字技術和(and)生(born)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豐富服務産品供給,促進生(born)活消費方式升級。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培育服務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等方式,推進研發設計、現代物流、檢驗檢測服務、法律服務、商務咨詢、人(people)力資源服務等生(born)産性服務業數字化,提升生(born)産性服務業智能化、網絡化、專業化水平。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數字文化創意産業試驗區等方式,推進網絡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動漫、網絡遊戲、數字廣告、互動新媒體等數字文化創意産業發展。

第三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示範帶動、技術指導、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廣農業物聯網應用(use),加快農業生(born)産、農産品加工、農産品流通領域大(big)數據基礎和(and)應用(use)平台建設,加大(big)農村倉儲、物流、冷鏈設施建設支持力度,提升農業農村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和(and)應用(use)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移動支付在(exist)全省域範圍内的(of)普及應用(use),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履行公共管理和(and)公共服務職能時(hour),應當推廣應用(use)移動支付,并鼓勵市場主體應用(use)移動支付。

省地(land)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people)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等有關機構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and)支持現代信息技術在(exist)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征信服務等金融領域融合應用(use),推動金融業數字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and)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提升跨境電商普及應用(use)水平,推廣新零售,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态新模式,推進數字生(born)活新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促進互聯網平台經濟發展,推動建設産業互聯網平台,完善工業、農業、服務業等互聯網平台經濟支撐體系,促進産業優化升級。

鼓勵和(and)支持工業信息工程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he)主體提供産業數字化轉型第三方服務,加強對産業數字化轉型的(of)技術支撐保障,推動産業數字化轉型。

鼓勵互聯網平台、提供産業數字化轉型服務機構與中小微企業建立對接機制,針對不(No)同行業的(of)中小微企業需求場景提供數字化解決方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開發區(高新區)、小微企業園、農業産業園等各類園區的(of)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園區數字化管理服務功能,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exist)園區的(of)融合應用(use),支撐園區内企業數字化轉型和(and)數字産業集聚發展。

第六章 治理數字化

第三十六 本條例所稱治理數字化,是(yes)指在(exist)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born)态文明等領域,運用(use)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治理機制、方式和(and)手段的(of)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推進治理體系和(and)治理能力現代化。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監管、平台自治、行業自律、公衆參與的(of)多元共治體系,通過治理數字化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最多跑一(one)次”改革,按照整體智治的(of)要(want)求,推動數字技術與政府履職全面深度融合,推進政務服務、政府辦公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實現數據共享和(and)業務協同,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

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公共管理和(and)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高水平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的(of)要(want)求,加強數字化建設和(and)應用(use),提升治理效能。

第三十八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并規範使用(use)全省統一(one)的(of)行政處罰辦案系統,推進簡易處罰的(of)掌上辦理,完善行政執法監管系統功能,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執法證據的(of)要(want)求進行采集、固定并經審核确認的(of)電子監測記錄,可以(by)作(do)爲(for)行政執法的(of)證據。

鼓勵有關部門依托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在(exist)教育、醫療、交通、郵政、生(born)态環境保護、藥品監管、工程建設、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推行監管智能化應用(use)。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of)市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and)推進公共數據平台建設,實現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和(and)公共應用(use)支撐體系共建共享。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推進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生(born)态環境保護、政府自身運行等領域的(of)數字化應用(use)體系建設,逐步實現政府履職全業務、全流程數字化,提高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加強智慧城市建設,依托省、設區的(of)市公共數據平台,推動“城市大(big)腦”應用(use)推廣,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exist)城市交通、平安建設、醫療健康、生(born)态環境保護、文化旅遊等領域的(of)綜合應用(use),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實現城市運行态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統一(one)指揮調度和(and)事件分撥處置數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exist)鄉村産業發展、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等領域的(of)綜合應用(use),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教育領域數字基礎設施和(and)數字校園建設,加快數字技術與教育管理、教育教學的(of)深度融合,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of)各類主體規範發展在(exist)線教育,培育優質數字教育資源。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衛生(born)健康、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醫療健康體系建設,推廣電子憑證、電子病曆、電子處方、電子票據的(of)應用(use),實行醫療檢驗、檢查信息共享,拓展醫療保障數字化平台便民應用(use)。

省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智慧養老體系建設,建立全省統一(one)的(of)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爲(for)各類用(use)戶提供簡便快捷的(of)養老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和(and)鏈接市場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and)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強化綜合治理工作(do)平台、市場監管平台、綜合執法平台、便民服務平台等基層治理平台建設和(and)運營管理,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智能化和(and)專業化水平。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開展未來(Come)社區示範建設,以(by)數字技術提升精細化、網絡化管理能力,構建未來(Come)鄰裏、教育、健康、創業等數字化創新應用(use)場景。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and)方式,對數字經濟領域的(of)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和(and)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省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字經濟領域跨區域異地(land)執法協調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标準互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and)省有關規定和(and)要(want)求,加強數字市場競争監管,發揮行業協會、産業聯盟和(and)其他(he)組織作(do)用(use),維護公平競争秩序。從事數字經濟活動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有濫用(use)市場支配地(land)位、實施壟斷協議等行爲(for)以(by)及從事不(No)正當競争活動。

第四十四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産品和(and)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生(born)态環境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of)義務,建立健全平台規則和(and)用(use)戶賬号信用(use)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鼓勵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建立争議在(exist)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争議解決規則。

省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網絡交易監測平台。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交易監測平台,對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以(by)及網絡交易違法行爲(for)實施在(exist)線監測,實現網絡交易的(of)風險預警、協同監管、電子存證。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and)支持行業協會、産業聯盟和(and)其他(he)組織在(exist)數字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and)服務作(do)用(use)。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by)通過向行業協會等組織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技術推廣、職業技能培訓和(and)咨詢服務。

數字經濟行業協會、産業聯盟和(and)其他(he)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加強自律管理,開展糾紛處理和(and)信用(use)評價,反映合理訴求,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鼓勵和(and)支持企業、第三方機構和(and)社會公衆參與數字經濟治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并行的(of)原則,制定和(and)完善老年人(people)等運用(use)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在(exist)出(out)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of)服務保障措施,保障和(and)改善運用(use)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的(of)基本服務需求和(and)服務體驗。

第七章 激勵和(and)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設立數字經濟産業投資基金,用(use)于(At)數字經濟領域重大(big)項目建設。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完善産業投資基金投資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數字經濟領域重大(big)項目,拓寬數字經濟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八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将數字經濟重大(big)科技攻關項目的(of)自主創新研究、應用(use)示範和(and)産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财政性資金予以(by)支持。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安排财政性資金支持數字産業化發展、産業數字化轉型以(by)及數字經濟企業培育等,引導和(and)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

第四十九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産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引導和(and)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加強協同攻關,共同開展數字經濟基礎前沿研究和(and)關鍵共性技術研究。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可以(by)通過向企業和(and)創業者發放科技創新券的(of)方式,支持數字經濟産業科技創新和(and)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券可以(by)用(use)于(At)購買科技成果、檢驗檢測、研究開發設計、中間試驗、科技評估、技術查新、知識産權服務、技術培訓等服務。科技創新券在(exist)全省範圍内使用(use)。推動科技創新券在(exist)長三角地(land)區通用(use)通兌。

第五十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of)單位可以(by)根據需要(want),将雲計算、大(big)數據、人(people)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産品和(and)服務列入全省集中采購目錄。

政府采購的(of)采購人(people)經依法批準,可以(by)通過非公開招标方式,采購達到(arrive)公開招标限額标準的(of)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産品、首版次軟件,支持數字技術産品和(and)服務的(of)應用(use)推廣。

第五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and)省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信息技術産品制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以(by)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big)學科技園和(and)衆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台的(of)稅費優惠,并爲(for)相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辦理稅費優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條 本省實行有利于(At)數字經濟發展的(of)金融政策,對符合國家和(and)省數字經濟産業政策的(of)項目、企業、園區、平台和(and)創新人(people)才,金融機構、地(land)方金融組織應當在(exist)貸款、政策性融資擔保以(by)及其他(he)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适應産業數字化和(and)數字産業化需求,創新金融服務,開發融資産品,提高信用(use)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産品的(of)比重,提供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或者其他(he)創新型續貸産品。

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爲(for)符合國家和(and)省數字經濟産業政策的(of)項目、企業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和(and)信用(use)保險。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安排資金用(use)于(At)保證保險和(and)信用(use)保險的(of)風險補償等。

鼓勵數字經濟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在(exist)土地(land)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标、頻譜資源等方面優先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of)國内國際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do)平台,幫助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企業參加境内外展覽展銷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強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人(people)才培養,将數字經濟領域引進高層次、高學曆、高技能以(by)及緊缺人(people)才納入政府人(people)才支持政策體系,爲(for)其在(exist)職稱評定、住房、落戶、醫療保健,以(by)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and)督促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數字經濟專業、課程,培養數字經濟研究和(and)應用(use)型人(people)才。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等應當通過與企業産學研合作(do)、共建實習實訓基地(land)等方式,培養符合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of)相關人(people)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法律、法規、規章以(by)及技術、知識的(of)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and)數字技能。

教育、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and)督促學校及其他(he)教育機構将數字經濟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内容,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将數字經濟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内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數字經濟公益性宣傳。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員工數字經濟知識培訓,提升應用(use)、管理和(and)服務水平。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數字經濟新業态用(use)工服務的(of)指導,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of)用(use)工方式,制定和(and)完善數字經濟新業态從業人(people)員在(exist)工作(do)時(hour)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規定,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态從業人(people)員的(of)合法權益。

數字經濟新業态從業人(people)員通過互聯網平台注冊并接單,提供網約車、外賣或者快遞等勞務的(of),平台經營者可以(by)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of)形式爲(for)從業人(people)員提供工傷保險待遇。平台經營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of),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by)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do)中出(out)現失誤,但同時(hour)符合下列條件的(of),對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作(do)負面評價:

(一(one))符合國家和(and)省确定的(of)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No)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born)。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of)行爲(for),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未按國家和(and)省有關标準預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land)等通信基礎設施的(of),由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處五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六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中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one))篡改、僞造或者指使篡改、僞造數字經濟主要(want)統計指标的(of);

(二)未按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共享和(and)開放職責的(of);

(三)未按規定核實、更正公共數據的(of);

(四)其他(he)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的(of)行爲(for)。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