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 時(hour)間:
-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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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
(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want)求,規範組織處理工作(do),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and)有關黨内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組織處理工作(do)堅持以(by)習近平新時(hour)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for)指導,貫徹新時(hour)代黨的(of)建設總要(want)求和(and)新時(hour)代黨的(of)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監督要(want)求,嚴肅處理對黨不(No)忠、從政不(No)廉、爲(for)官不(No)爲(for)、品行不(No)端等問題,督促領導幹部不(No)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做到(arrive)忠誠幹淨擔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組織處理,是(yes)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範的(of)領導幹部采取的(of)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第四條 組織處理工作(do)堅持以(by)下原則:
(一(one))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二)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三)實事求是(yes)、依規依紀依法;
(四)懲前毖後、治病救人(people)。
第五條 本規定适用(use)于(At)各級黨的(of)機關、人(people)大(big)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by)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of)黨員幹部。
對以(by)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不(No)擔任領導職務的(of)幹部,以(by)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of)人(people)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people)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
有關機關、單位在(exist)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do)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exist)需要(want)進行組織處理的(of)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people)事)部門提出(out)建議。
第七條 領導幹部在(exist)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do)作(do)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by)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爲(for)主,存在(exist)以(by)下情形之一(one)且問題嚴重的(of),應當受到(arrive)組織處理:
(一(one))在(exist)重大(big)原則問題上不(No)同黨中央保持一(one)緻,有違背“四個(indivual)意識”、“四個(indivual)自信”、“兩個(indivual)維護”錯誤言行的(of);
(二)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違規參加宗教活動、信奉邪教的(of);
(三)貫徹落實黨的(of)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and)黨中央決策部署不(No)力,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四)面對大(big)是(yes)大(big)非問題、重大(big)矛盾沖突、危機困難,不(No)敢鬥争、不(No)願擔當,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五)工作(do)不(No)負責任、不(No)正确履職或者疏于(At)管理,出(out)現重大(big)失誤錯誤或者發生(born)重大(big)生(born)産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嚴重事故、事件的(of);
(六)工作(do)不(No)作(do)爲(for),敷衍塞責、庸懶散拖,長期完不(No)成任務或者嚴重贻誤工作(do)的(of);
(七)背棄黨的(of)初心使命,群衆意識淡薄,對群衆反映強烈的(of)問題推诿扯皮,在(exist)涉及群衆生(born)産、生(born)活等切身利益問題上辦事不(No)公、作(do)風不(No)正,甚至損害、侵占群衆利益,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out),脫離實際搞勞民傷财的(of)“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舉債,弄虛作(do)假,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重大(big)損失的(of);
(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少數人(people)決定重大(big)問題,不(No)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No)顧大(big)局鬧無原則糾紛、破壞團結,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十)在(exist)選人(people)用(use)人(people)工作(do)中跑風漏氣、說情幹預、任人(people)唯親、突擊提拔、跑官要(want)官、拉票賄選、違規用(use)人(people)、用(use)人(people)失察失誤,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十一(one))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indivual)人(people)勢力等非組織活動,破壞所在(exist)地(land)方或者單位政治生(born)态的(of);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不(No)服從黨組織根據工作(do)需要(want)作(do)出(out)的(of)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of);
(十三)不(No)執行重大(big)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産生(born)不(No)良後果,嚴重違反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事項報告、幹部人(people)事檔案管理、領導幹部出(out)國(境)等管理制度,本人(people)、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of);
(十四)誣告陷害、打擊報複他(he)人(people),制造或者散布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十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of);
(十六)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of);
(十七)其他(he)應當受到(arrive)組織處理的(of)情形。
第八條 組織處理可以(by)單獨使用(use),也可以(by)和(and)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use)。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exist)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out)現失誤,尚無明确限制的(of)探索性試驗中出(out)現失誤,爲(for)推動發展出(out)現無意過失,後果影響不(No)是(yes)特别嚴重的(of),以(by)及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No)可抗力、難以(by)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of),可以(by)不(No)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第十條 組織處理一(one)般按照以(by)下程序進行:
(一(one))調查核實。組織(人(people)事)部門對領導幹部存在(exist)的(of)問題以(by)及所應擔負的(of)責任進行調查核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領導幹部本人(people)談話聽取意見。執紀執法等機關已有認定結果的(of),可以(by)不(No)再進行調查。
(二)提出(out)處理意見。組織(人(people)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by)及領導幹部一(one)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out)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
(三)研究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do)出(out)組織處理決定。對雙重管理的(of)領導幹部,主管方應當就組織處理意見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
(四)宣布實施。組織(人(people)事)部門向受到(arrive)組織處理的(of)領導幹部所在(exist)單位和(and)本人(people)書面通知或者宣布組織處理決定,向提出(out)組織處理建議的(of)機關、單位通報處理情況,在(exist)1個(indivual)月内辦理受到(arrive)組織處理的(of)領導幹部調整職務、職級、工資以(by)及其他(he)有關待遇的(of)手續。對選舉和(and)依法任免的(of)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需要(want)向社會公開的(of)組織處理,按照有關規定予以(by)公開。
第十一(one)條 停職檢查期限一(one)般不(No)超過6個(indivual)月。受到(arrive)調整職務處理的(of),1年内不(No)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one)步使用(use)。受到(arrive)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of),1年内不(No)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内不(No)得擔任高于(At)原職務層次的(of)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arrive)降職處理的(of),2年内不(No)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one)步使用(use)。同時(hour)受到(arrive)黨紀政務處分和(and)組織處理的(of),按照影響期長的(of)規定執行。
領導幹部受到(arrive)組織處理的(of),當年不(No)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按照以(by)下規定執行:受到(arrive)調整職務處理的(of),不(No)得确定爲(for)優秀等次;受到(arrive)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of),隻寫評語不(No)确定等次。同時(hour)受到(arrive)黨紀政務處分和(and)組織處理的(of),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of)處理處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對受到(arrive)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of)領導幹部,可以(by)根據工作(do)需要(want)以(by)及本人(people)特長,安排适當工作(do)任務。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組織處理決定後,向作(do)出(out)組織處理決定的(of)黨委(黨組)提出(out)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申訴的(of)1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申訴處理決定,以(by)書面形式告知幹部本人(people)以(by)及所在(exist)單位。領導幹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向上級組織(人(people)事)部門提出(out)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people)事)部門應當在(exist)2個(indivual)月内予以(by)辦理并作(do)出(out)答複,情況複雜的(of)不(No)超過3個(indivual)月。
申訴期間,不(No)停止組織處理決定的(of)執行。
第十三條 對領導幹部組織處理存在(exist)事實認定不(No)清楚、責任界定不(No)準确的(of),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No)當的(of),應當及時(hour)予以(by)糾正。必要(want)時(hour),上級黨委(黨組)可以(by)責令作(do)出(out)組織處理決定的(of)黨委(黨組)予以(by)糾正。
第十四條 組織(人(people)事)部門應當将組織處理決定材料和(and)糾正材料歸入本人(people)幹部人(people)事檔案,根據工作(do)需要(want)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受到(arrive)組織處理的(of)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反省問題,積極整改提高。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受到(arrive)組織處理的(of)領導幹部日常管理和(and)關心關愛,了(Got it)解掌握其思想動态和(and)工作(do)狀況,有針對性地(land)做好教育引導工作(do)。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受到(arrive)組織處理,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of),按照幹部選拔任用(use)等有關規定使用(use)。
第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by)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