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廳關于(At)印發浙江省産業基金管理辦法的(of)通知
- 時(hour)間: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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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廳
浙江省産業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更好發揮浙江省産業基金(以(by)下簡稱省産業基金)引領撬動作(do)用(use),根據《浙江省人(people)民政府關于(At)創新财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設立政府産業基金的(of)意見》(浙政發〔2015〕11号)、《财政部關于(At)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of)通知》(财預〔2015〕210号)、《财政部關于(At)财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産業發展的(of)指導意見》(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關于(At)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out)資效益的(of)通知》(财預〔2020〕7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At)印發〈政府出(out)資産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of)通知》(發改财金規〔2016〕2800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産業基金是(yes)由省政府主導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do)的(of)投資基金,其設立宗旨是(yes)發揮财政政策導向作(do)用(use),貫徹省委省政府重大(big)戰略部署,實現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do)的(of)有效結合,投資戰略類、技術類、效益類三類産業項目,加快推動科技創新和(and)産業轉型升級。
省産業基金運作(do)遵循客觀規律,給予一(one)定投資風險容忍度,并健全盡職免責機制。
第三條 戰略類項目是(yes)指圍繞戰略産業發展的(of)重大(big)戰略性産業項目、“六個(indivual)千億”産業投資工程項目、十大(big)标志性産業鏈引領示範項目、強鏈補鏈項目、省市縣長工程項目和(and)省重大(big)産業項目等。
技術類項目是(yes)指圍繞科技創新驅動、世界科技前沿,重點支持搶占技術制高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of)重大(big)創新項目。
效益類項目是(yes)指圍繞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以(by)市場化運作(do)方式,擇優投向省内外發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of)項目。
戰略類、技術類項目統稱政策性項目。
第四條 省産業基金通過整合省轉型升級産業基金、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省農産品流通基金等組建,主要(want)投資政策性項目,兼顧效益類項目。
第二章 管理架構和(and)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産業基金基本運作(do)管理架構包括省财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基金法人(people)主體、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健全基金運作(do)管理機制,推動省産業基金政策目标實現。
第六條 建立推進省産業基金投資運作(do)聯席會議(以(by)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people),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and)省财政廳廳長擔任副召集人(people),省委組織部(省委人(people)才辦)、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地(land)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負責人(people)爲(for)成員,統籌協調推進省産業基金投資運作(do)。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exist)省财政廳。
省财政廳負責代表省政府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授權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部分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由其組建基金法人(people)主體,協調管理基金相關事項。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是(yes)省産業基金政策性項目的(of)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項目立項、投資、退出(out)決策,其中戰略類項目的(of)主管部門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地(land)方金融監管局等;技術類項目主管部門包括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等。經分管省領導批準同意後,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門和(and)單位可作(do)爲(for)戰略類項目的(of)參照部門;省委組織部(省委人(people)才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門和(and)單位可作(do)爲(for)技術類項目的(of)參照部門。
第七條 省财政廳主要(want)職責:籌措落實财政出(out)資資金;負責牽頭制定省産業基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盡職免責指導意見,并對省産業基金的(of)運作(do)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and)考核;重要(want)政策制定、基金規模增減、投資運作(do)計劃、績效考核評價及獎勵等重大(big)事項由省财政廳報常務副省長批準。
第八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含經分管省領導批準的(of)參照部門,下同)主要(want)職責:負責制定本部門政策性項目投資運作(do)方案;負責建立動态儲備項目庫;負責提出(out)本部門年度投資運作(do)計劃;負責組建由分管省領導或相應省政府副秘書長任主任的(of)投資決策委員會,省委組織部(省委人(people)才辦)、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可由主要(want)領導或指定相應分管領導任主任;負責組織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政策性項目立項、投資、退出(out)進行審議決策,上述決策結果須經分管省領導審定;負責本部門決策項目政策目标的(of)制定和(and)績效管理;負責本部門決策項目投後重大(big)事項的(of)審批;協助與國家級基金對接合作(do)。
第九條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want)職責:負責基金法人(people)主體組建、整合及資金安排等相關事項;負責根據相關規定組織基金法人(people)主體選擇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負責與國家級基金對接合作(do),引進國家級基金設立浙江子基金或專項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等;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實施基金年度财務審計和(and)對基金管理公司的(of)考核評價,定期報送省産業基金運作(do)相關情況;負責制訂年度投資運作(do)計劃。
基金法人(people)主體主要(want)職責:按《公司法》規定要(want)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根據基金法人(people)主體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監事(會)職責,執行相關最終決策機構的(of)決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want)職責:負責協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立項的(of)投資方案和(and)協議主要(want)條款;負責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要(want)求對政策性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出(out)具盡職調查報告;負責落實政策性項目入股談判、協議簽署、投後管理、退出(out)等後續工作(do);負責制定效益類項目投資運作(do)制度辦法;負責對效益類項目進行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入股談判、協議簽署、投後管理、退出(out)等工作(do);負責對省産業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第三章 投資模式和(and)要(want)求
第十一(one)條 省産業基金在(exist)具體投資業務和(and)投資方式上可參照國家部委牽頭設立的(of)國家級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作(do),但不(No)得從事以(by)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by)外的(of)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land)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by)下的(of)企業債、信托産品、非保本型理财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he)金融衍生(born)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of)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and)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of)行爲(for);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of)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财産品募集資金;
7.其他(he)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of)業務。
第十二條 省金融控股公司應科學預計年度基金滾動可用(use)額度,在(exist)此基礎上,于(At)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廳提出(out)年度投資運作(do)計劃,投資運作(do)計劃應包括基金年度滾動可用(use)額度、投資規模等,經常務副省長批準後實施;省産業基金投資一(one)般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of)模式,定向基金和(and)非定向基金統稱子基金。
第十三條 政策性項目投資一(one)般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經省政府主要(want)領導審批後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of)模式進行運作(do);效益類項目可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進行運作(do)。
第十四條 支持省級以(by)上重大(big)創新平台自主發起設立的(of)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子基金。省産業基金對單個(indivual)創新平台發起的(of)子基金累計出(out)資額不(No)超過6億元,對單個(indivual)子基金出(out)資比例不(No)超過子基金規模的(of)30%,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關程序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五條 直接投資項目,需要(want)資産評估的(of),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of)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市場化方式投資。對國家級基金參與本輪投資的(of),可将該類機構的(of)估值作(do)爲(for)定價依據。
第十六條 政策性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模式的(of),省産業基金最高出(out)資額不(No)超過20億元,持股比例不(No)得超過20%,且不(No)爲(for)第一(one)大(big)股東。
政策性項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of),省産業基金出(out)資比例不(No)超過定向基金規模的(of)20%,最高出(out)資額不(No)超過20億元。
政策性項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of),省産業基金出(out)資比例不(No)超過非定向基金規模的(of)20%。
技術類、農業領域戰略類項目可适當提高比例,但不(No)超過30%。
特别重大(big)的(of)項目經省政府主要(want)領導審定後可不(No)受本條所設規模及出(out)資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省産業基金投資的(of)子基金,一(one)般應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運作(do)和(and)管理,選聘的(of)專業機構應不(No)低于(At)以(by)下條件:
1.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境内依法設立,且已在(exist)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收資本不(No)低于(At)1000萬元,最近3年不(No)存在(exist)重大(big)違法違規行爲(for);
2.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适應的(of)軟硬件設施,應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of)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3.具備豐富的(of)投資管理經驗和(and)良好的(of)管理業績,健全的(of)投資管理和(and)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of)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爲(for)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by)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do)經驗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且有3個(indivual)(含)以(by)上股權投資的(of)成功案例;
5.專業機構在(exist)提交政策性項目合作(do)方案時(hour),須至少已取得拟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額度的(of)出(out)資意向,并提供拟出(out)資人(people)出(out)資承諾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八條 省産業基金政策性項目投資管理一(one)般程序爲(for):制定運作(do)方案、項目征集、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公示、投後管理等。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結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業特點,制定運作(do)方案,方案應包括政策目标、投資方向、投資模式、退出(out)程序等;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一(one)般不(No)少于(At)5人(people),其中,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people)占比不(No)低于(At)三分之一(one);與投資決策項目直接相關的(of)其他(he)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people)、資深專業人(people)士等外部專家占比不(No)低于(At)三分之一(one)。經分管省領導審定後,特别重大(big)項目的(of)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不(No)受本條款限制。審議通過事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by)上成員同意。運作(do)方案和(and)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報經分管省領導批準後執行,并抄送基金管理公司。
2.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動态儲備項目庫,公開征集投資項目,省委省政府交辦的(of)項目應納入項目庫管理。原省轉型升級産業基金、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省農産品流通基金已征集儲備項目可轉入相關主管部門項目庫。
3.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項目進行立項決策,立項決策結果需經分管省領導審定,項目投資方案應提出(out)項目總規模、省産業基金出(out)資比例、政策目标、讓利方案、退出(out)安排等事項,并形成書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交相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
5.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項目進行投資決策,明确項目投資方案和(and)協議主要(want)條款,投資決策結果需經分管省領導審定。若投資項目爲(for)非定向基金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後須報省政府主要(want)領導審批。
6.經審議通過的(of)項目相關情況,在(exist)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省金融控股公司網站公示7個(indivual)工作(do)日,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of)除外。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No)成立的(of),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形成批複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7.基金管理公司根據項目投資方案和(and)協議主要(want)條款,與相關合作(do)方簽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項目實施和(and)投後管理。涉及投後重大(big)事項的(of),向相應主管部門報批後執行。
8.項目投資方案經公示期滿後達6個(indivual)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基金管理公司應在(exist)1個(indivual)月内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請示是(yes)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後重大(big)事項,主要(want)包括省産業基金認繳出(out)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want)素變更等,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No)限于(At):
1.直投項目控股股東及經營範圍發生(born)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投項目發起部門政策目标實現的(of);
2.子基金管理機構的(of)控股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夥人(people)(合夥制)發生(born)實質性變化;
3.子基金管理機構董事長、總經理或協議約定的(of)關鍵人(people)士半數(含)以(by)上發生(born)變化。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在(exist)運作(do)方案中對投後重大(big)事項作(do)出(out)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效益類項目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立項投資決策和(and)項目實施。省産業基金投資決策前,應對拟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對于(At)市場化運作(do)的(of)效益類項目,已有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出(out)具盡職調查報告的(of),可引用(use)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的(of)盡職調查報告。
第五章 費用(use)和(and)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one)條 基金法人(people)主體按年、按項目類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費用(use)。投資于(At)政策性項目的(of)省産業基金,按照投資金額0.6%/年的(of)比例支付。
投資于(At)效益類項目的(of)省産業基金根據省産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分檔支付委托管理費用(use),如績效評價結果合格的(of),按照投資金額0.6%/年的(of)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use);達到(arrive)良好的(of),按照投資金額0.8%/年的(of)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use);達到(arrive)優秀的(of),按照投資金額1%/年的(of)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use);未達到(arrive)合格的(of),按照投資金額0.4%/年的(of)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use)。
第二十二條 爲(for)激勵基金管理公司引進人(people)才,不(No)斷提高運作(do)管理水平,可參照市場行業慣例和(and)市場化機構通行做法,對于(At)投資效益較好的(of)效益類項目,可從項目投資收益中提取一(one)定比例用(use)于(At)對基金管理公司的(of)業績獎勵。
第二十三條 基金法人(people)主體僅限于(At)列支法律規定作(do)爲(for)公司存在(exist)所必須進行的(of)成本和(and)費用(use),以(by)及根據本辦法規定支付的(of)管理費用(use)和(and)業績獎勵。基金法人(people)主體的(of)稅後利潤在(exist)提取法定公積金後不(No)分配,全額留存基金法人(people)主體用(use)于(At)滾動投資。
第六章 基金退出(out)
第二十四條 省産業基金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夥人(people))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out)。
第二十五條 對于(At)政策性項目,省産業基金投資項目在(exist)達到(arrive)協議約定的(of)投資年限或退出(out)條件時(hour),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約定實施退出(out)後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備;其他(he)情形下需要(want)退出(out)的(of),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制定退出(out)方案并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決策,報分管省領導審定後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效益類項目退出(out)由基金管理公司決策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産業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of)退出(out)價格執行。章程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of),按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of),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of)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政策性項目評估結果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效益類項目評估結果報省金融控股公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産業基金原則上應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of)受讓方轉讓股權(份額)。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of),對受讓方爲(for)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of),政策性項目報相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效益類項目報省金融控股公司批準後,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對受讓方爲(for)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of),按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需進場交易的(of),應通過依法設立的(of)産權交易機構采取公開挂牌方式退出(out)。
第二十八條 省産業基金應在(exist)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one)時(hour),省産業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out):
1.章程或協議簽署後超過6個(indivual)月,未按規定程序和(and)時(hour)間要(want)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of)。
2.省産業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by)上,子基金未實際出(out)資的(of)。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嚴重偏離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投資的(of),且造成省産業基金重大(big)損失的(of)。
4.政策性子基金投資項目不(No)符合本辦法及相關運作(do)方案政策導向的(of),或績效達不(No)到(arrive)預期效果的(of)。
5.發現其他(he)嚴重危及省産業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約定退出(out)情形的(of)。
第二十九條 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存續期限一(one)般不(No)超過8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後可适當延長。
第七章 績效考核和(and)風險防控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地(land)方金融監管局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of)政策性項目投資工作(do)納入省政府目标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三十一(one)條 省财政廳對省産業基金的(of)運作(do)管理開展年度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納入省财政廳對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績效評價體系。省财政廳每年對省産業基金工作(do)情況應形成書面報告報省政府。
第三十二條 省産業基金合作(do)設立的(of)子基金應當委托一(one)家中國境内有相關資質的(of)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産保管、資金撥付和(and)結算等日常工作(do),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态監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機構出(out)具銀行托管報告。
第三十三條 省産業基金合作(do)方存在(exist)違規違約行爲(for)的(of),按協議約定處理,造成省産業基金損失的(of),根據協議約定要(want)求相關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要(want)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和(and)風險控制流程在(exist)内的(of)風控合規體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報告制度和(and)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條 每季度結束後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應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送省産業基金投資運作(do)、項目進展、股本變化和(and)資金使用(use)等情況,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後報省财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indivual)月内,基金管理公司應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省産業基金年度工作(do)報告和(and)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of)年度财務報告,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後報省财政廳。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省産業基金投資合作(do)的(of)基金管理機構、項目企業建立重大(big)事項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項目運營報告、經審計的(of)财務報告等。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政策性項目投資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産業基金運作(do)和(and)管理中,被投企業如發生(born)重大(big)違約行爲(for)、經營異常、重大(big)投資損失、陷入難以(by)扭轉困境、經營停頓等重大(big)事項,屬于(At)政策性項目的(of),基金管理公司應在(exist)發現後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相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out)處理意見;屬于(At)效益類項目的(of),基金管理公司應在(exist)發現後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實施,本辦法由省财政廳負責解釋。《浙江省财政廳關于(At)印發浙江省轉型升級産業基金管理辦法的(of)通知》(浙财企〔2019〕4号)、《浙江省财政廳關于(At)印發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of)通知》(浙财農〔2019〕46号)同時(hour)廢止。
第四十條 爲(for)做好新舊辦法銜接,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原管委會等決策通過的(of)項目均作(do)爲(for)政策性項目進行投後重大(big)事項審批和(and)基金退出(out),原省轉型升級産業基金投資項目,由原提起立項的(of)省級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若原提起立項的(of)省級部門不(No)明确的(of),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投資項目,由省農業農村廳提起立項的(of),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他(he)項目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後,原管委會尚未投資決策的(of)已立項項目,按照本辦法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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