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of)通知

時(hour)間:
2021-10-29
文章作(do)者:
文章來(Come)源:
國家稅務總局

1635476527914004.pn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财政局:

  爲(for)貫徹落實修改後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法》,現将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one)、關于(At)全年一(one)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people)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and)任期獎勵的(of)政策

  (一(one))居民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全年一(one)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調整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全年一(one)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方法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2005〕9号)規定的(of),在(exist)2021年12月31日前,不(No)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by)全年一(one)次性獎金收入除以(by)12個(indivual)月得到(arrive)的(of)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of)綜合所得稅率表(以(by)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use)稅率和(and)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爲(for):

  應納稅額=全年一(one)次性獎金收入×适用(use)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全年一(one)次性獎金,也可以(by)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全年一(one)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people)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and)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中央企業負責人(people)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and)任期獎勵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2007〕118号)規定的(of),在(exist)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one)條第(一(one))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後的(of)政策另行明确。

  二、關于(At)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of)政策

  (一(one))居民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by)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05〕35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股票增值權所得和(and)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有關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09〕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将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arrive)全國範圍實施的(of)通知》(财稅〔2015〕116号)第四條、《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完善股權激勵和(and)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of)通知》(财稅〔2016〕101号)第四條第(一(one))項規定的(of)相關條件的(of),在(exist)2021年12月31日前,不(No)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适用(use)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爲(for):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适用(use)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indivual)人(people)一(one)個(indivual)納稅年度内取得兩次以(by)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of),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one))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後的(of)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确。

  三、關于(At)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people)傭金收入的(of)政策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people)取得的(of)傭金收入,屬于(At)勞務報酬所得,以(by)不(No)含增值稅的(of)收入減除20%的(of)費用(use)後的(of)餘額爲(for)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by)及附加稅費後,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people)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of)25%計算。

  扣繳義務人(people)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people)支付傭金收入時(hour),應按照《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規定的(of)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四、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of)政策

  個(indivual)人(people)達到(arrive)國家規定的(of)退休年齡,領取的(of)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有關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13〕103号)規定的(of),不(No)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of),适用(use)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of),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适用(use)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of),适用(use)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indivual)人(people)因出(out)境定居而一(one)次性領取的(of)年金個(indivual)人(people)賬戶資金,或個(indivual)人(people)死亡後,其指定的(of)受益人(people)或法定繼承人(people)一(one)次性領取的(of)年金個(indivual)人(people)賬戶餘額,适用(use)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indivual)人(people)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one)次性領取年金個(indivual)人(people)賬戶資金或餘額的(of),适用(use)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五、關于(At)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内部退養的(of)一(one)次性補償收入的(of)政策

  (一(one))個(indivual)人(people)與用(use)人(people)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one)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use)人(people)單位發放的(of)經濟補償金、生(born)活補助費和(and)其他(he)補助費),在(exist)當地(land)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by)内的(of)部分,免征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of)部分,不(No)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适用(use)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indivual)人(people)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of)一(one)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确定适用(use)稅率和(and)速算扣除數,單獨适用(use)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one)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of)實際年度數)-費用(use)扣除标準〕×适用(use)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of)實際年度數

  (三)個(indivual)人(people)辦理内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of)一(one)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1999〕58号)規定計算納稅。

  六、關于(At)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of)政策

  單位按低于(At)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out)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out)的(of)差價部分,符合《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07〕13号)第二條規定的(of),不(No)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by)差價收入除以(by)12個(indivual)月得到(arrive)的(of)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use)稅率和(and)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爲(for):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of)購房價款低于(At)該房屋的(of)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of)差額×适用(use)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關于(At)外籍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津補貼的(of)政策

  (一(one))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indivual)人(people)符合居民個(indivual)人(people)條件的(of),可以(by)選擇享受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by)選擇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of)通知》(财稅〔1994〕2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外籍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執行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1997〕54号)和(and)《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外籍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港澳地(land)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的(of)通知》(财稅〔2004〕29号)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No)得同時(hour)享受。外籍個(indivual)人(people)一(one)經選擇,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納稅年度内不(No)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he)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hour)廢止:

  (一(one))《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與用(use)人(people)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of)一(one)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01〕157号)第一(one)條;

  (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05〕35号)第四條第(一(one))項;

  (三)《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07〕13号)第三條;

  (四)《财政部 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有關問題的(of)通知》(财稅〔2013〕103号)第三條第1項和(and)第3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1998〕9号);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of)收入計征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1998〕13号);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1999〕178号);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one)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2000〕77号);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調整個(indivual)人(people)取得全年一(one)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方法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2005〕9号)第二條;

  (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函〔2006〕454号);

  (十一(one))《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有關問題的(of)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号)第七條、第八條;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中央企業負責人(people)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and)任期獎勵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通知》(國稅發〔2007〕118号)第一(one)條;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條;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證券經紀人(people)傭金收入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問題的(of)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換算後的(of)綜合所得稅率表.docx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7日

原文鏈接: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of)通知 (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