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and)旅遊部出(out)台《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規定》
- 時(hour)間:
-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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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文化和(and)旅遊部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規定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和(and)加強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people)員和(and)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and)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and)旅遊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旅遊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未成年人(people)保護法》《營業性演出(out)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實施信用(use)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适度原則,确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爲(for)相當。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use)于(At)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的(of)信用(use)信息的(of)采集、歸集、公開和(and)共享,守信激勵和(and)失信懲戒,信用(use)修複,信用(use)承諾和(and)信用(use)評價等活動。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out)、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從業人(people)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實際控制人(people)等有關人(people)員。
旅遊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遊景區經營服務、旅遊住宿經營服務、在(exist)線旅遊經營服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從業人(people)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實際控制人(people)以(by)及導遊等有關人(people)員。
第四條 文化和(and)旅遊部信用(use)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and)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工作(do)。具體職責包括:
(一(one))承擔文化和(and)旅遊行業信用(use)體系建設工作(do),拟定行業信用(use)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use)監管,統籌推進信用(use)聯合獎懲;
(二)組織起草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規章制度、标準規範等,開展信用(use)監督檢查;
(三)承擔社會信用(use)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do),開展文化和(and)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do);
(四)負責管理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and)共享工作(do);
(五)負責管理信用(use)承諾、信用(use)評價、守信激勵和(and)失信懲戒、信用(use)修複等工作(do);
(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系統,負責信用(use)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use)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do);
(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use)培訓和(and)宣傳等工作(do)。
第五條 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工作(do)。具體職責包括:
(一(one))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制度規範的(of)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and)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do);
(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内信用(use)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and)共享工作(do),組織開展信用(use)承諾、信用(use)評價、守信激勵和(and)失信懲戒、信用(use)修複等工作(do);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use)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use)培訓和(and)宣傳等工作(do)。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use)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依法參與信用(use)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exist)生(born)産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land)應用(use)信用(use)報告。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use)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爲(for)失信主體的(of)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
第二章 信用(use)信息采集與歸集
第七條 文化和(and)旅遊部建立全國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信用(use)信息記錄。
地(land)方各級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use)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内信用(use)信息有關工作(do)。
第八條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one))注冊登記、備案等用(use)以(by)識别、記載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基本情況的(of)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四)與其他(he)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of)信息;
(五)信用(use)評價結果信息、信用(use)承諾履行情況信息;
(六)其他(he)反映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信用(use)狀況的(of)相關信息。
第九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of)要(want)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use)信息,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違法違規采集。
第十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系統歸集職責範圍内的(of)相關信用(use)信息。
第三章 失信主體認定
第十一(one)條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分爲(for)嚴重失信主體和(and)輕微失信主體。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将其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
(一(one))因欺騙、故意隐匿、僞造、變造材料等不(No)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of),或者僞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of);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of)内容,造成嚴重後果的(of);
(三)受到(arrive)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of);
(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out)、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别是(yes)造成重大(big)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of);
(五)其他(he)應當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情形。
第十三條 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将其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
(一(one))因欺騙、故意隐匿、僞造、變造材料等不(No)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of),或者僞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of);
(二)發生(born)重大(big)安全事故,屬于(At)旅遊市場主體主要(want)責任的(of);
(三)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遊客滞留或者嚴重社會不(No)良影響的(of);
(四)受到(arrive)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行政處罰的(of);
(五)未經許可從事旅遊市場經營活動,特别是(yes)造成重大(big)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of);
(六)其他(he)應當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情形。
第十四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将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by)下程序規定:
(一(one))告知。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标準的(of),應當向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and)當事人(people)享有的(of)陳述、申辯權利。
(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people)在(exist)被告知的(of)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No)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exist)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給予答複。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of),不(No)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
(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标準的(of),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讨論等程序,依法在(exist)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決定。
(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people)出(out)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
第十五條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認定爲(for)輕微失信主體:
(一(one))存在(exist)“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爲(for),造成不(No)良社會影響的(of);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嚴重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但尚不(No)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of);
(三)在(exist)旅遊經營活動中存在(exist)安全隐患,未在(exist)指定期限内整改完畢的(of);
(四)拒不(No)配合投訴處置、執法檢查,拒不(No)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No)良社會影響的(of);
(五)12個(indivual)月内受到(arrive)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兩次較大(big)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No)良社會影響的(of);
(六)其他(he)應當認定爲(for)輕微失信主體的(of)情形。
12個(indivual)月内第3次認定爲(for)輕微失信主體的(of),應當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
第十六條 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标準的(of),由縣級以(by)上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依法作(do)出(out)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people)出(out)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
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标準的(of),在(exist)作(do)出(out)決定前,經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爲(for)、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No)良影響的(of),可以(by)不(No)認定爲(for)輕微失信主體。
第四章 信用(use)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of)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可以(by)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one))适當提高抽查比例和(and)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exist)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use);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exist)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use);
(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其投資人(people)和(and)負責人(people)終身不(No)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
(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5年内不(No)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out)許可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當事人(people)爲(for)單位的(of),其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5年内不(No)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out)經紀機構或者演出(out)場所經營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七)因營業性演出(out)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out)許可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不(No)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out)或者營業性演出(out)的(of)居間、代理、行紀活動;
(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其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5年内不(No)得擔任娛樂場所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
(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5年内不(No)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of)其他(he)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對旅遊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one))适當提高抽查比例和(and)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exist)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use);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exist)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use);
(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5年内不(No)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五)導遊、領隊因被吊銷導遊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旅行社有關管理人(people)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自處罰之日起3年内不(No)得重新申請導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arrive)罰款以(by)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的(of),自處罰之日起2年内不(No)得申請出(out)境旅遊業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of)其他(he)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one))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exist)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hour)作(do)爲(for)參考因素;
(二)加大(big)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随機抽查的(of)比例和(and)頻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exist)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use);
(四)在(exist)行政獎勵、授予稱号等方面予以(by)重點審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of)其他(he)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one)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use)管理措施的(of)期限爲(for)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use)管理措施的(of)期限爲(for)1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use)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信息的(of)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want)、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洩露,不(No)得侵犯商業秘密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
第二十三條 失信主體信息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通過全國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系統等渠道公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and)旅遊部信用(use)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use)信息查詢、應用(use)和(and)反饋機制,推進信用(use)信息與其他(he)有關部門共享,實施信用(use)聯合獎懲。
各級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将執法信息等相關信用(use)信息及時(hour)與同級文化和(and)旅遊信用(use)管理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of)信用(use)信息。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爲(for)查詢提供便利。
認定部門或者信用(use)信息歸集管理部門發現信用(use)信息有誤的(of),應當及時(hour)主動更正。
公民、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組織認爲(for)自己的(of)信用(use)信息有誤時(hour),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實名提交的(of)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是(yes)否更正的(of)決定。
第六章 信用(use)修複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by)下條件的(of),認定部門應當主動進行信用(use)修複:
(一(one))實施信用(use)管理措施期限屆滿;
(二)認定爲(for)失信主體的(of)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No)符合認定爲(for)失信主體标準的(of);
(三)因爲(for)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No)适宜認定爲(for)失信主體的(of);
(四)其他(he)應當主動修複的(of)情形。
信用(use)修複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信用(use)管理系統進行。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爲(for)、消除不(No)良影響、接受信用(use)修複培訓、作(do)出(out)信用(use)承諾的(of),可以(by)向認定部門提出(out)信用(use)修複申請并遵循以(by)下程序:
(一(one))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可以(by)向認定部門提出(out)信用(use)修複申請,說明事實和(and)理由,提交信用(use)修複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爲(for)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arrive)申請後,應當于(At)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予以(by)受理。不(No)符合條件的(of)不(No)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采取線上、書面、實地(land)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
(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準予信用(use)修複或者不(No)予信用(use)修複的(of)決定,不(No)予信用(use)修複的(of)應當說明理由。
(五)修複。認定部門應當自作(do)出(out)準予信用(use)修複決定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解除對失信主體的(of)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予信用(use)修複:
(一(one))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不(No)滿6個(indivual)月的(of)、認定爲(for)輕微失信主體不(No)滿3個(indivual)月的(of);
(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of);
(三)距離上一(one)次信用(use)修複時(hour)間不(No)到(arrive)1年的(of);
(四)申請信用(use)修複過程中存在(exist)弄虛作(do)假、故意隐瞞事實等欺詐行爲(for)的(of);
(五)申請信用(use)修複過程中又因同一(one)原因受到(arrive)行政處罰,造成不(No)良社會影響的(of);
(六)法律法規和(and)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确規定不(No)可修複的(of)。
第七章 信用(use)評價與信用(use)承諾
第二十九條 文化和(and)旅遊部根據工作(do)需要(want),制定行業信用(use)評價制度和(and)規範,組織開展信用(use)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在(exist)職責範圍内開展信用(use)評價工作(do)。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use)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of)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use)評價。
第三十條 鼓勵各部門在(exist)評優評先、人(people)員招聘、試點示範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use)評價較好的(of)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
鼓勵和(and)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use)信用(use)評價結果,拓展信用(use)應用(use)場景。
第三十一(one)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在(exist)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do)中應當規範應用(use)信用(use)承諾,将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的(of)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use)信息記錄,作(do)爲(for)監督管理的(of)重要(want)依據。
文化和(and)旅遊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被認定爲(for)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do)出(out)虛假承諾的(of),不(No)适用(use)信用(use)承諾的(of)有關規定。
第八章 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
第三十二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use)管理工作(do)進行檢查和(and)評估,并采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of),依法予以(by)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and)從業人(people)員的(of)合法權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等文書格式由文化和(and)旅遊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文化和(and)旅遊主管部門對收到(arrive)的(of)人(people)民法院生(born)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and)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want)實施嚴重失信管理措施的(of),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and)旅遊部關于(At)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of)通知》(文旅市發〔2018〕30号)、《文化和(and)旅遊部關于(At)印發〈旅遊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of)通知》(文旅市場發〔2018〕119号)同時(hour)廢止。
原文鏈接:http://zwgk.mct.gov.cn/zfxxgkml/zcfg/bmgz/202111/t20211115_929007.html